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管理规范、注重绩效。
(二)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市场化运作。
(三)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相结合。
二、展会分类
(一)展会按照性质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
1. 国际贸易展会是以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展会,包括货物贸易展会、服务贸易展会和工程展会等。
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无形的服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工程展会是指以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为主的展会。
2. 国内贸易展会是指以推广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在境内举办的参展商以国内企业为主的各类展会。
(二)国际贸易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
1. 自办类展会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主动在境内外举办的展会。
2. 重点类展会是指与我省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分为政策性重点展和其他重点展两种类型。
政策性重点展是指由商务部组织,并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
其他重点展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27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
(2)其他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
(3)服务贸易展会,展区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或参展单位10家及以上。
3. 其他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重点类展会以外,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企业参加的国际贸易展会。
三、展会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国际贸易展会
1. 自办类展会。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公共布展费、招商费、宣传及资料费、翻译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展品运输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安保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承办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场地租赁费,指展馆租赁费,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展位基本搭建费,指国际标准展位(3m*3m)的搭建费用,配置标准为:一桌三椅三射灯,一个插座,一个纸篓,三面围板,楣板,展板等,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的搭建布展费。货物贸易类展会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四档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可采取整体搭建、统一布展形式实施,以展区整体面积计数,分四挡标准计算搭建布展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招商费,指省商务厅主动在境内外以独立办展方式举办展会邀请专业客商参与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展位。招商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宣传和资料费,宣传费指举办自办类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资料费指展会发放所需宣传资料的编印费。根据展位数量或面积给予分档支持,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资料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宣传和资料编印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翻译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期间临时聘请翻译所发生的费用。每10个展位可配备1名翻译,每名翻译每天不超过1500元。
展品运输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运输展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位数超过100个的或展品运往南美、俄罗斯独联体国家的,可适当提高。
安保费,指为保证展会顺利开展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费用。按照展会举办地相关安保要求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承办单位承办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按照省商务厅承办费管理办法执行。
2. 重点类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展位成本价的70%资助,单个展位(展位面积以展会主办方确定面积为准)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公共形象展示区场地费按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参照自办类展会标准予以支持,特殊情况报省商务厅批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其他类展会。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国内贸易展会
列入支持范围的国内贸易展会,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耗材给予一定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其中,场租费单项不超过30万元、公共布展费单项不超过20万元、公共宣传费单项不超过20万元、耗材单项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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